政府采购小常识(三)


什么是招标投标?
  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由招标和投标两种相对的行为组成。招标是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而投标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与竞争,以获得合同机会的行为。没有投标,采购人的招标就没有得到响应,也就没有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和履行等。
  因此,招标与投标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与一般有交易活动相比,招标投标有以下特征:组织性、公平性、竞争性和公开透明性。

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关履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摘自《每周电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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